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社部发【2014】4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
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国土资源部人事司、财务司: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调整地质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名称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更名为“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
二、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执行范围, 限于国有地质勘查事业单位在野外一线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职工。
三、地质勘查野外工作地区根据自然环境和工作条件分为六类,每一类按勘探、普查、高度流动分散普查分别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野外作业期间,差旅费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质地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从地勘项目经费中列支。
五、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政策规定, 不得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提高津贴类别和津贴标准。
六、调整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扩展资料
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
一、地区类别,地区范围
一类地区:西藏藏北地区
二类地区:西藏其他地区,青海昆仑山脉,新疆昆仑山脉,康谷拉山脉
三类地区:巴颜喀拉山脉,阿尼玛卿山脉,横断山山脉,阿尔金西南地区,大兴安岭依勒呼里山及原始林区
四类地区:甘肃、青海祁连山山脉,新疆天山山脉,阿尔金东北地区,阿尔泰山,四川阿坝地区,甘肃、新疆北山山脉,新疆阿勒泰地区,大兴安岭其他地区,阿拉善地区, 四川攀西地区,甘肃甘南地区,西南三江中南段,柴达木地区,塔里木沙漠区
五类地区:大巴山(川陕鄂相邻地区),秦岭(陕甘川豫相邻地区),陕北地区,太行山,泰山,湘鄂赣相邻地区(幕阜山、九岭山、庐山),南岭,武夷山,大别山区,吕梁山,云贵高原东部,张家口及承德北部地区,云开地区,桂西北地区,湘西北地区,新疆其他地区,青海其他地区,云南其他地区,黑龙江其他地区,甘肃其他地区,内蒙古其他地区,宁夏全部地区,辽宁全部地区,吉林全部地区,广东全部地区,海南全部地区去,贵州其他地区
六类地区:除上述地区以前的其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