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社保是不可以退保的,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还是可以办理社保退保的。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手续:
①参保人在职期间死亡的;
②参保人曾在我市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迁出外市定居的;
③参保人出境定居的;
④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
如参保人在职、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之一,可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时一并办理领取死亡待遇手续:
①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只在我市并没有在其他城市参加社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
②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若我市是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
③在我省参保的外省户籍人员存在跨省参保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办理转移的,由其遗属选择在我省或外省其中一个社保机构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如选择在我省领取,且我市是参保人最后参保地的,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
所需资料:
⑴在职出境退保
参保人注销中国居民户籍后出境定居的,必须由本人办理,并出具:
①公安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已加盖“注销”字样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②定居港、澳的参保人提供港、澳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定居其它国家的参保人提供护照及复印件;
③在中山开户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⑵在职死亡退保
参保人在职时间内死亡的,由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代办。
①死者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②死亡证明材料,需提供下列凭证之一:
a.公安局开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b.公安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c.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③死者在中山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④划入非死者帐号的需填写声明书;
⑤代办人需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a.属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属一户口)及复印件;
b.属父母或子女关系的,需提供户口簿(同属一户口)或公安局出具的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c.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外人员继承的,需提交继承公证书复印件。
⑥如符合在中山领取死亡待遇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支付《在职、失业人员死亡待遇领取证明》(原件,本市户籍不需出具)和其他参保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保证明复印件(如参保人仅在中山一地参保的,无需提供)。
⑶城保转移退农保
参保人迁出外市定居的,必须由本人办理,并出具:
①公安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已迁出本市);
②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③在中山开户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⑷异地领取退休待遇
参保人既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时也参加我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并在异地领取退休待遇的。参保人须申请办理农村养老保险退费后,再办理在职退保。
在职退保必须由本人办理,并出具:
①异地领取退休待遇证明;
②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③在中山开户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⑸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在职退保
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办理出境退保的,必须由本人办理,可带翻译人员,需出具:
①参保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姓名、参保号、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内容);
②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书(外国人书面申请需附中文译本);
③外国人提供本人护照及复印件,港澳台人员提供通行证及复印件;
④就业证;
⑤在中山开户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办理程序:
⑴参保人或代办人携上述所需资料到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结养老保险退保审批手续并签名确认;
⑵退保业务办理完结后,待遇即日可到账,参保人或代办人可持存折或银行卡到开户银行领取待遇。
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注意事项:
⑴在职死亡退保注意事项:
①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只在我市并没有在其他城市参加社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或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由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提供该参保人未领取死亡待遇证明(原件,属本市户籍的不需出具),可在我市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
②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或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若我市是参保人最后参保地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提供该参保人未领取死亡待遇证明和其他参保地的社保机构提供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保证明,可在我市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
③在我省参保的外省户籍人员存在跨省参保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办理转移的,由其遗属选择在我省或外省其中一个社保机构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
如选择我省领取的,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供该参保人是否参保和领取死亡待遇证明,若我市为最后参保地的,按上述①或②办理。
如选择在外省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我市社保机构只退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④如参保人家属不能向我市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出具该参保人未领取死亡待遇证明的,我市社保机构只退个人帐户储存额;
⑤参保人只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纯农保),不符合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待遇。
⑵如需我市社保机构开具《在职、失业人员死亡待遇领取证明》的,参保人家属需提供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等死亡证明(该证明中必须注明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死亡时间),《在职、失业人员死亡待遇领取证明》原则上只出具一次;
⑶办理在职死亡退保时,如无法出示退保人本人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可提供直系亲属或遗产法定继承人在中山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⑷因社保费未及时到帐,导致个人帐户没有足额划入的,可由退保人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是按现有个人养老帐户实际储存额即时办理退保;二是待个人帐户金额到帐后,再办理退保;
⑸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资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2011年7月1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抚恤金与丧葬费的发放标准按参保人的死亡时间来进行判断,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死亡的,其发放标准为2010年的市社平工资(3382元)的三倍发放,即抚恤金为3382×3=10146元整;丧葬费为3382×3=10146元整。于2012年7月1日后死亡的,其发放标准为2011年的市社平工资(4035元)的三倍发放,即抚恤金为4035×3=12105元整;丧葬费为4035×*3=12105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