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出所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2、如果两个户口上的身份证号码一样,对驾驶证,结婚证,保险是没多大的影响的。
3、《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4、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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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根据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后来,非农业户口被说成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
界定为农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有多种途径。例如在有些地方是购置房产达到一定要求之后就能解决在城镇落户的问题;又如有些地方是在当地工作年限达到一定长度后就可以转为城市户口—譬如上海,工作7年持有上海居住证就可以转为上海城市户口等等。
但是想要从城市户口转为农村户口,却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首先要找到愿意接纳你的村庄,然后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且受到村镇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之后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依地域不同,有些地方可能还需要证明自身在城市没有工作,并缴纳260元户籍费。但即使走完了以上流程,仍不一定能够成功落户,大多数情况下,当地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不会批准“非转农”。
出现“农村户口比城市户口更值钱”的现象,根本原因还是如今的农村户口蕴含着更高的经济利益。对于这一现象,有学者认为,当前的土地制度使得农民难以真正“走出去”和“留下来”,一些地方的户籍改革试点中,甚至出现了原有城市户籍人口希望换成农村户籍的“逆城市化”现象。“逆城市化”主要源于土地利益。
由于过去发展城镇化、工业化以及“房地产化”,使得土地大幅升值。为此,很多农民即便身在城市务工,也不愿意从农村户口变为城镇户口,因为变成城镇户口后就会失去土地,失去分享土地红利的机会。与分享土地红利相比,可以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特定情况下有更多保障功能的新农合等等,倒在其次。
城镇户口是指在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镇注册登记的户口。城镇户口又叫城镇户籍,是指过去计划经济年代、我国实行二元体制时,拥有城镇户口、享有粮油肉等配给、招工等权利的居民,即城镇定量户口的居民,也简称“市民”。
若在工矿企业工作,则被称为“城镇职工”。以上“市民”或“城镇职工”所拥有的户籍称为城镇居民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没有“城镇户口”这个类别。实际上,非农业户口就是“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现泛指不享受农村土地分配权的人所拥有的户口,跟居住地域已经没有挂钩。
户籍制度形成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是国家计划体制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它把全国居民区分为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两个等级,因而实际上是一种等级性身份制度。正是依据这一制度,政府限制农村居民自由流入城镇———其实,户籍制度同时也限制城镇居民流向农村,限制城镇居民在不同城镇之间自由流动。因此,户籍制度的本质是取消迁徙权。
在这一制度基础上,政府在全国户籍中不平等地分配权利和福利。政府把数量特大的农民排除在外,利用财政资源,为数量较少的城镇人口建立了一个特权性的福利体系。一个官方课题组的调查显示,到今天,与户籍挂钩的个人权利有20多项,涉及政治权利、就业权利、教育权利、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各个方面。
户籍制度的这种身份制性质,让城镇户口具有了溢价。因为农村居民不享受政府福利,城镇居民则可以享有一定福利,这样,相对于农民,城镇户籍就具有了非常高的价值。户籍在黑市上的交易价格,比如向有关人员行贿的支出,大约可以代表其实际的价值。今天,农民要交出的土地的市场交易价格,大约也可以代表城镇户籍的价值。
凡在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