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税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二)参与税收政策的研究,具体起草有关文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在授权范围内对地方税收政策进行解释。
(三)研究制定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省地方税、共享税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负责地税各类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税涉外税收管理工作。
(五)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交付征收的各项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分析监控等工作。
(六)监督检查全省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七)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开展税收宣传,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
(八)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九)编制、分配和下达全省地税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税源监控、分析和预警;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十)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全省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
(十二)垂直管理全省地税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工作;负责各级地税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建等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