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2 注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不能用其他分隔式代替。
但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措施进行分隔,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的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分分隔的有效性。
扩展资料: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的防火卷帘的建筑构造应满足以下规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防火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