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力度,确保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足额收缴,根据《烟台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办法》,制定本意见。
一、征收机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以下机构负责征收(代收):
(一)地税部门现行税收征管渠道和范围,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地税部门代收范围之外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征收。
(三)现已委托财政代扣和保险事业处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县市区,可继续执行原征收办法.
二、征收标准
安置残疾人未达到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如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缴纳额:(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X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x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上年度年职工平均工资额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年职工平均工资额的,先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缴纳。待审核认定后,按该企业上年度实际交缴养老保险金规定的年实际收入核准,在次年应缴额中扣除。
三、征收程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计算,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程序为:
(一)残疾人就业年审
1.用人单位每年4—6月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劳动情况年报表》(国统字104号表)、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帐单复印件和工资领取单复印件,到当地行政审批中心残联窗口审核认定,办理年检手续。未设立行政审批中心或此项业务未进入行政审批中心的县(市、区),直接到当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办理年检手续。
2.属于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征收范围的用人单位,到当地行政审批中心残联窗口或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领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属于地税部门代收范围的用人单位,到地税部门领取年审手册。
3.各级人事、统计、劳动部门负责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注册单位、人数、年人均工资等有关情况,作为年审和征收保障金的依据。
(二)保障金的征收
1.每年4-9月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自10月1日起,按市政府第88号令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2.用人单位持《烟台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规定期限内,属地税机关代收范围的,到纳税窗口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征收范围的,到市行政审批中心残联窗口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保障金的管理
1.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征收机构可设之一个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过渡帐户.
2.征收机构于每月月末前将过渡帐户中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专户。过渡帐户月末、年底无余额。
四、征收手续费
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构,可按实际进入财政专户总额,提取5%的手续费,主要用于征收人员的交通、生活补助和组织宣传工作。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缓免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按市残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免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烟残联[2002]2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