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死亡,并非是真实的死亡,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消后,主要产生以下三项法律后果:
(1)关于婚姻关系的处理。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的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关于收养关系的处理。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8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消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关于财产关系的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如果原物已经合法移转给他人的,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0条的规定:"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利害关系人恶意使得他人被宣告死亡,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9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孽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