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合同订立之后,营改增之前已经开具发票并交纳营业税的或已经收到工程款并申报交纳营业税的,按照原合同执行;
2、营改增之前已经收到工程款而未开具发票交纳营业税的,可以按照财税2016第36号文件附件一和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的规定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营改增后结算、收到工程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应该按照营改增后选择的计税方式(一般计税法11%或简易计税法3%)开具增值税发票;
4、营改增后对于建筑企业的税负实际是降低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法的11%税率,购进施工材料抵扣了17%,总体计算施工单位在同一项目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是少交税了;
5、合同价不是实际开票价,财务不必做差额调整,根据新的规定执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