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超速罚款和扣分标准
(1)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的,不罚款,记3分。
(2)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50元罚款。记3分。
(3)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的罚款。记3分。
(4)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1000元的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5)超过规定时速70%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