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老人的摔倒,作为一个准公务员,我一定会义无反顾的去施以援手,因为助人为乐,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近年来,虽然媒体也多次对于扶起跌倒老人的和谐场景大加宣扬,但再多的正面,也难抵挡一次“做好事反被讹”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说到老人摔倒扶不扶的问题,就会自然而然的想到“南京彭宇案”,在那之后,见老人跌倒扶不扶俨然成了对于全国人民的道德大拷问。我们承认,有些老人岁数大了,腿脚不便,记忆力也不算太好。但总应该明辨是非,自己摔倒还是被自行车刮倒,还是能识别的,更何况此次事件中的老人还是清醒的。即便老人真的不能明辨是非,作为老人家属,也该明事理,不能为了自家减轻负担,就胡乱下定论。尽管这些事情不是大多数,但是不得不说即便是个例的“讹人”,依然后患无穷。这种行为深深的扎痛民众的善心,更是在挑战社会公德和底线。倘若任其发展,将彻底摧毁维持社会基本道德秩序。
要解决老人摔倒“扶不扶”的难题,如果道德约束已经无力,就只能靠法律的约束,将“摔倒讹人”纳入法律体系,靠严惩来警示后来人。
从法律上来说,“好心人”本不需要四处求助、自证清白。如果跌倒方主张撞伤赔偿,就应首先拿出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失具有关联性。“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最基础的证明规则,它首先加诸于“主张方”,而不是抗辩方。在跌倒还是帮扶无法查明、“事实不清”之下,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的原告,即赔偿的主张者来承担。如果全国法院都对“谁主张谁举证”以及“优势证据”规则有共识,以跌倒来讹诈的个案绝不会蔓延如此。
除了还原索赔者的举证责任,遏制跌倒讹诈的更有效利器还在于,对已经证实的讹诈者加大惩处力度。任何法律,都不支持让违法者得利。讹诈者明明没有任何证据,却非要将帮扶的好心人认定为责任人。这在性质上已然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一些“跌倒者”不但虚构事实,且讹诈的金额巨大,理当严惩。
期望在法律的捍卫下,让有爱心者敢于扶,被扶起者懂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