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家过年对燃放爆竹烟花有禁止令。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的相关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安监、工商、城管执法、环保、气象、宣传、教育、民政、财政、交通、国土、住建、质监、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