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是由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一首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声音商标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具有不可视的特点。
为顺应商标注册的国际发展趋势以及企业发展需求,2013年8月30日我国修改商标法,规定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从2014年5月1日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开始正式受理和审查声音商标。自此,声音商标正式在我国诞生。
2016年2月13日,我国首例声音商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经审查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成为我国首个通过实质审查的声音商标。
[法条指引]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