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的征信不良不直接影响孩子上学的,但存在欠钱不还行为的失信者,是可以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扩展资料:
其它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44部门印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第二十三条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规定: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