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特征就是内容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修改最严格。下面是详细的叙述: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有两种意义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要素、行为模式要素和处理后果要素。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法律规范不具备的特性:
(1)根本性和最高性。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同时它又具有最高的地位,有着最高的权威性,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它为准则。
(2)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二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广泛,包括各民族、各政党、社会团体、全体公民等。
(3)概括性。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式,因为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不可能也没必要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
(4)适应性和稳定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与原则性,决定了它比一般法律规范有更大的适应性。同时从总体上看,其修改频率慢,修改的范围也相对小一些,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除上述主要特性以外,有的学者对宪法是否具有制裁性,争议颇大。笔者认为,宪法规范不仅具有完整的构成要素,而且其制裁要素也明确、具体。宪法作为根本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作用方式、作用领域、作用对象是不同的,制裁方式也不同,应当改变那种认为只有追究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才算制裁的看法。所以,笔者认为宪法规范也包含有制裁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