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5)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