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一般项目

2020-05-23 财经 51阅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项目,是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五)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二十一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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