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人 的作用和意义

2020-10-28 时事 79阅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在法律用语中,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律,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产生方式,法人代表有两大类:
1)法定代表人(含义如前述);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既可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如法人终止时的清算组;
3)授权代表,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如聘请之律师,法人营业时的营业员,销售代表、总经理等。
意义:
法人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在西方古代社会,由于当时的简单商品经济主要是单个个人活动,所以,在罗马法上,虽然某些团体已具有某种法律上地位,但作为民事主体的只能是自然人。后来,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出现人的结合,即合伙(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靠契约(合伙合同)维系,目的在经营共同事业,其种类无限制,成立方式十分灵活。但合伙最大的特点在其系于合伙人个人的信用,未脱离个人色彩。合伙虽然具有团体性,但合伙人的自有财产和信誉,却是建立合伙的商业信誉的基础。因此,在合伙经营活动过程中,对于合伙所欠他人的债务,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则合伙人必须用自己的其他个人财产负责清偿(合伙人的这种责任称为“无限责任”),同时,对于合伙的债务,合伙人相互之间还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在合伙关系中,当事人相互依赖,个人风险很大,不适合大规模事业的经营,也不利于资本的大规模集中。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生产规模日益扩大,需要资本的高度集中,需要更多人的结合,而且需要通过分散的投资而分散风险。于是,经过长时期的逐步发展,法人制度应运而生。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对法人制度作了系统规定,随后,各国民法纷纷仿效,在其民法典中对法人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法人的典型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其资本均分为股份,投资人以认购的股份金额承担责任,投资和经营相分离(通常情况下,公司的投资人即股东并不直接参加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是直接由公司聘请的管理人员负责进行的)。公司财产完全脱离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从而使股东的投资风险得以分散(一个资本家可以把自己的财产分成许多份,分别向各个不同的公司投资。如果其中一个公司破产,并不能导致该资本家全部财产的损失。这样以来,投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可以极大地激发人们的投资积极性)。同时,投资人还可以通过出让股份转移风险。通过这种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由投资人的投资而组成的公司,就成为独立于投资人之外的独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资本主义社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公司形式,资本得以大规模集中,使铁路、航空、房地产等需要大量资本的经营项目得以实现。这些项目如果由一个资本家经营,可能需要几十年时间才能完成,而通过公司,也许几年即可完成。这样一来,资本主义的经济的飞速发展就成为可能。进入本世纪以后,随着社会化大工业的发展,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在公司的设立上,投资人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本身,形成众多的法人群体,托拉斯、康采恩、辛迪加等垄断企业集团不断出现,对于推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所以有人说,发明法人制度的意义,远远超过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中国自解放以后,长时期内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是一种由国家高度集权的经济模式,即国家以行政命令的方法直接管理经济活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没有任何独立的权利和利益,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计划经济年代,国有企业的设立、生产和经营,都是由国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控制,企业没有任何自主性。而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由国家行政部门统一调拨、统一分配。生产效益好的企业与生产效益差的企业,其职工的工资待遇一个样,这就是所谓的“吃大锅饭”)。同时,计划经济不需要市场,企业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换而是为了完成国家计划,因此,不需要确认企业在平等基础上的交易关系中的独立地位,即不需要确认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计划经济否认企业的独立利益,压制了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措施,就是赋予国营企业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即法人资格。法人制度确定了国营企业的独立主体资格,赋予其独立的财产权利、义务和责任,排除了行政权力对企业经营的控制和企业对行政权力的依附,把国营企业推向市场,以平等的地位参与竞争,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创造了前提条件。
在立法上,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民法通则》总结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法人制度。这对于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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