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应该不会败诉。
按现有司法实践掌握要求,双方当事人间的借条是属于借款合同成立的证据,而相应的银行转账汇款记录则属于出借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交付出借款的证据,作为出借人而言,如果同时能向法院提交借条和相应的银行转账汇款记录的,法院正常情况下应该认定出借人已经借款合同、交付出借款,出借人已经履行证明义务,借款人负有偿还借款的合同义务。
之后立即,应由借款人能证明是否已经偿还借款。如果借款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归还借款的,则可以证明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法院将驳回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如果不能证明已经还款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会判决由借款人偿还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