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上述文件中,前两个文件就逾期不答复竣工结算报告的,直接视同发包人认可,这与最后一个文件规定只有在存在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逾期不答复竣工结算报告才视同发包人认可是有抵触的。性质上前两个文件属于规章,最后一个文件属于司法解释,在效力层次上司法解释出于更高地位。因此,如果施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很难直接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
2、如果合同中果真没有明确约定,那么你可以依照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条款33条要求发包方支付利息,当然也可以起诉要求结算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