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必须适用举证期限的规定。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举证期限的效力
确定的举证期限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重要的法律效率有:
(1)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有例外,即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