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时,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即剩余的40%的股权视同在一开始的时候就是按照权益法进行的核算。
由于在自取得投资至处置时这段时间里,要调增的长期股权投资=5000*40%=2000(万元)。然而这仅限于处置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的部分。对于跨了年的就不能直接调投资收益的数了,而是对应的调留存收益。
由于其中1000万元的净利润是当年的,可以直接调整投资收益。其中4000万元的净利润是跨了年的,不能直接调投资收益,而是调整留存收益的数=4000*40%=1600。因此有了下面的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
贷:投资收益 4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40(1600*90%)
盈余公积 160(1600*10%)
5000万是自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的净利润,4000万4000万是自A公司取得投资日至2009年年初实现的净利润。同时也说明A单位在2009.01.01~2009.01.06之间,B公司的净利润是1000万。
扩展资料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一、处置部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差额)
二、剩余部分追溯调整
1、投资时点商誉的追溯
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2、投资后的追溯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原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留存收益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投资收益(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日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其他综合收益(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本法转为权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