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条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如果不认账但对方拿不出已还款或未借款的证据的话,法院仍然会判借条生效的
2、完善手续的话去做个公证就好,也要注意这个朋友的偿还能力,如果偿还不了就算胜诉了也是你的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扩展资料
在2015年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依靠QQ、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民间借贷案件。这是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该院首起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审理的民事案件。
孙某与范某原系情侣关系,因为范某资金周转困难,孙某就将自己积攒的1.8万元借给了范某。由于当时正处于恋爱期,谁也没提要书写借条的事情。等到两人恋爱关系分崩离析,孙某再向范某索要1.8万元时,没想到范某翻脸不认账了。
无奈之下,孙某打印了证实范某向其借钱的QQ、微信聊天及短信记录来到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QQ、微信作为即时聊天工具,不采用实名登记,登录人本身也具有不确定性,但仍可作为证据由当事双方进行答辩。当承办法官将孙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向范某查证时,范某没想到孙某会借聊天记录起诉自己,在明明白白的聊天记录面前,范某承认了欠孙某钱的事实,很快将1.8万元归还给了孙某,该案以孙某撤诉而顺利结案。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根据现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新民诉法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就意味着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微信等内容都有可能成为审判当中的证据。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