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贷款通则》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
二、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
三、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的。
扩展资料:
《贷款通则》相关法条:
第五十一条 贷款人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
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五十三条 贷款人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应当要求其子公司按所得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母公司相应的贷款债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