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二级干部可不可以开公司

2020-10-08 时事 102阅读
答:你的提问给出的条件不完整。1、在不在职?2、离职多久了?
不可以的。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但是,就目前体制和现实情况来看,很多在职或者离退休干部兼职或者以他人名义开办三产或者从事第二职业,虽然大的政策是不允许的,但是,政策有一定的漏洞。同时,本单位领导及纪检部门对此问题的态度是:不反映就不追究。这样一来,滋生了好多的问题,权力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利益,老百姓很清楚,上面也很清楚,但是,被追究的没几个。
我明白你的意思,钱是好东西,商海的努力与成功也是好事情,但是,你身处的位置不同,你的起点也不是普通老百姓。不管在不在职,干部从事经营活动本身就利用了自身资源及体制内的优势,以此开办实体获得利益,于私大大有利,于公有害,于社会无益,说到底,这样的做法损公肥私。虽然单位及某些部门睁一眼闭一眼放任,可老百姓是要指着你的脊梁骨骂的。
我们在网上可以看到,某些大领导的子女、家属开办大公司或者担任大股东,这事纸里包不住火,看看大家怎么骂的。我们的社会坏就坏在这些权力经济上,哪有什么公平竞争,诚信正义可言。一边骂这个不公平、不民主的现实,一边又希望自己能在现行体制下钻空子获益,人多是自私的,当怀有这种想法的人占多数时,我们的社会还有什么希望?您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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