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工会组织取得社团法人资格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无须办理法人登记,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比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一经建立便取得法人资格,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另一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比如,基层工会组织建立后如果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可以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目前,我国基层工会有171万多个,这些基层工会情况千差万别,是否能够取得法人资格,要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向上级工会申报,经审核后予以确认。
工会组织具备法人资格,意味着工会组织与其他法人一样具备了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依法确认工会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要将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与建立该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为与财产区分开来,由它们各自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对其工会组织及其设立的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对外发生的债务,也不得用工会组织及其设立的企业的财产来承担责任;清偿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的债务,不得对工会组织的财产、经费帐户等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强制划拨等强制措施,以保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避免侵犯工会民事权利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