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中资企业到老挝投资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1. 我国企业到老挝投资开办企业须事先征求驻老挝使馆经商处的意见。
2. 驻老挝使馆经商处受理和回复下列意见函:地方企业须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中央企业可直接发出征求意见函;尚未与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商务部在必要时发出的征求意见函。我驻老挝使馆经商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征求意见函起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3. 驻老使馆经商处在接待企业或公司人员来访时,给予多方面建议,投资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
4. 中国企业到老挝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上、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5. 拟在老挝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开采、加工等经济活动的,需在准备阶段向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办理备案手续。
6. 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老挝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到我驻老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