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软件版权咨询,回答全面,有法律依据,必重谢.

2020-06-09 文化 43阅读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所说的“软件版权”,法律上称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著作权(知识产权)的一种。国家颁布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权益人的软件著作权。根据楼主介绍的情况,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试探着给楼主解答,希望对楼主有帮助——
1.“我和一个朋友在一家小的软件单位合作开发一个软件,没有签定任何协议”,“总是拖欠工资,而且没有任何奖金”,从楼主的介绍来看,可以理解为“我(楼主)和一个朋友合作,为单位开发一个软件”,“单位没有按时支付工资和奖金”。因此,可以认为:楼主和朋友是为单位工作——软件程序员的工作。这样的话,楼主就是履行单位的职务工作、为单位设计开发软件程序的。否则,就不会有“拖欠工资”、“没有任何奖金”的提法了。
2.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这样看来,楼主所说的“开发完成的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公司的。
不过,有一点,要提醒楼主注意以下第3方面的分析——
3.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果公司尚没有将“软件程序硬件化”——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话(例如,制作成主板、将含程序器件封装硬化等等),则楼主可以试行先申请登记的方式,寻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法定办理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的软件著作权的确认!当然,如果公司已经完成了开发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话,就不能申请了。
4.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权益与(一般)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权益相类似。楼主没有该软件的著作权(版权),未经著作权人(公司)的同意,当然不能销售该软件。否则,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例如侵犯了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有偿许可权、有偿转让权等)。会惹上官司的!
5.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和拒绝给予开发奖励(奖金)的话,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奖金(注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就不能同时主张自己是软件著作权人,另,工作奖金属于劳动报酬,软件按开发奖励则应按照民事权益争议起诉。)。
6.顺便说一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既然如此,楼主可以根据以往开发该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自己另行开发软件程序,只要自己另行开发的软件程序所使用的源代码、源程序、目标程序,与公司的软件程序所使用的不一样,就不构成侵权!这就好比,汉字都是一样,用不同的汉字、不同的词序、不同的语句、不同的段落,可以组成不同的文章。这就是软件著作权人与(一般)著作权的不同,只要源代码、源程序、目标程序不同,就不构成抄袭侵权!楼主会开发软件,编写不同的程序来完成相同的程序处理结果,不构成侵权!不妨与公司来一个合法竞争!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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