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加油站的规定

2022-03-21 社会 454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扩展资料

一、上岗规定:

由于石油商品具有易燃爆、易挥发、易渗漏、易集聚静电荷的特性,加油站必须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证安全经营。加油站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学习石油商品知识和用油机具知识,掌握业务操作要领,熟悉加油站管理制度,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二、进站规定:

1、站内严禁烟火。

2、严禁在加油站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作业,诸如不准在站内检修车辆,不准敲击铁器等。

3、严禁向汽车的汽化器及塑料桶内加注汽油。

4、所有机动车辆均需熄火加油。摩托车、轻骑、拖拉机等熄火加油后要推离加油机四米后才能发动。

5、严禁携带一切危险品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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