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 号)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4)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 30 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扩展资料
办事条件: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员证》的保安员;
3、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4、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5、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6、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