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51个税问答”提醒,在个税APP上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纳税人注意:
你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你的扣缴义务人只可以查看不可以修改。
而扣缴义务人为你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你可以修改,而且你修改之后,扣缴义务人不可以再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