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于2016年10月成立的专门为政府、政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社会机构、国际组织,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型市场经济主体及其相关方提供包括法制宣传、法律普及、法治教育、法律培训、法律咨询、法律分析、法律策划、法律调查、法律核查、风险防控、风险诊断、风险评估、风险规避、法律救济在内的一站式全方位解决方案的公司制商事律师事务所。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我们律所,下面就来看看我们律所所办理的个案及客户的反馈吧。
代理中铁XX局裁定不予执行福州仲裁裁决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9日、2015年1月22日,中铁XX局与福建XX投资公司先后签订《合作协议书》及《还款协议书》。2015年12月10日,福州仲裁委作出[2015]榕仲裁字第404号《裁决书》,裁决:中铁XX局向福建XX投资公司返还¥150万元保证金(保证金总额为¥5000万元,裁决认定已返还¥4850万元)、支付¥4200万元补偿金(约定的补偿金总额为¥5000万元,裁决认定已支付¥800万元),并赔偿¥109153元律师代理费。
▎处理结果
在福建XX投资公司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中铁XX局强制其履行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广东通航律师事务所依法代理中铁XX局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017年3月8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91执异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福州仲裁委员会[2015]
榕仲裁字第404号裁决!并依法解除了对中铁XX局被冻结的¥5000万元基本账户的银行存款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客户反馈
我们在咨询各个层级的资深法官、法学专家,并得出高度一致的“不可能不予执行”的结论,并处于被冻结的¥5000万元基本账户中的工程款项随时有可能被扣划走的紧要关头,是广东通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凭借他们高超精湛的法律服务技能、锲而不舍的专业精神,精心策划,周密布置,觉着应对,最终帮助我们成功实现了不予执行的预期诉讼目标!依法维护了我们央企的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