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
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募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而服义务兵役的士兵,称为义务兵。
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原则,将列武警部队序列、国务院部门领导管理的现役力量全部退出武警,将国家海洋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将武警部队担负民事属性任务的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整体移交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并改编为非现役专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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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五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第六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七条、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
第八条、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
第九条、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第十条、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第十一条、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士兵在军、师(旅)、团级单位范围内调动的,由调入和调出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跨军级单位调动的,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军区级单位调动的,由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入伍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士兵使用、晋升、奖惩和选取士官的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义务兵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