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和以前的一样 义务兵回来是由武装部开具证明,安转办或民政局给办理, 军官或3期士官则是有部队派发就业安置卡,民政局办理!国家政策,全国通用。
1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是:
1、城镇户口、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及“待分配时间”的定义:
原是城镇户口的义务兵,入伍前未参加正式工作的,退役后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分配工作;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城镇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其含义是:由政府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伍军人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指令性的安置办法。
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
待分配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原征集地到退伍安置办公室报到之日起,至到所分配的工作单位之日止的这段等待分配的时间。
2、转业士官安置的原则:
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接收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3)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5)对违反《士官管理规定》第6章第32条婚恋规定的,不得异地安置。
3、复员士官落户原则:复员士官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区落户,如因国家或军队建设需要的,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变迁的,或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异地落户(违反婚恋规定的除外)。对农村入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复员士官,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如本人要求落城镇户口的,可以落城镇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