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出人员办理时需带《接收函》及 身份证。如果是跨省的转移,或省内部分社保机构需要先接收“基本医疗参保缴费凭证”的,则需先到本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医疗参保缴费凭证”送往对方社保机构。
2、转入人员:(1)到转入地开具接收函(跨省转移的要带回对方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参保缴费凭证”);
(2) 凭接收函到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
(3) 将转移清单一同带回;(一般医疗保险基金会在清单打印日期后的一个月左右才会转入。)
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的一个月后再将转移清单拿到社保大厅“基金管理待遇核算科”处签字,再办理电脑录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