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意见》提出,超生等8类“黑户”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意见》规定了八类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
综上所述,如果是《意见》规定中的八类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