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交税,税点是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
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多数是2012年以前的,完全可以按照3%征收率减按2%确定增值税。
扩展资料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