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必须本地车,跑黑车另算...
《芜湖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六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贤钏用车;
(二)车辆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注册日期未满3年;
(三)燃油车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且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价格不低于12万元(不含购置附加税);新能源车车辆轴距达到2610毫米以上,且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00千米以上;
(四)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第十七条 个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具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且车辆所有人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企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制度。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车辆所有者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提交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登记在企业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及其复印件,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和管理制度文本,具有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承诺书;
(三)车辆购置发票、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所有者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不一致的,提交车辆所有者签署的经营风险知晓声明。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者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且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5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超出网约车运力规模时,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暂停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限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顺延8年。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二十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终止营运,车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或者网约车车辆转让的,应当退出营运,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第二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持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