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包括四大类,分别是企业技能岗位的中、青年职工,职业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农村适龄劳动力。
一、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
经认定的外省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在沪未就业期间的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
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二、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等);
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业人员;
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
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含外省市生源) ;
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考核鉴定费补贴。其中:
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
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四、退役士兵、残疾人、服刑、戒毒人员等经认定的人员。
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五年内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残疾人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服刑、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经所在监狱、戒毒所批准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经认定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其他经认定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另外,为鼓励本市各级各类优质培训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培训服务,劳动者参加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补贴时,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上浮10%。
如何领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申领培训信息卡
劳动者需要参加补贴培训的,本人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就近区县公共职介部门申领“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卡”。
本办法实施前原已申领的上海市职业培训帐户卡可继续使用。
二、接受培训指导、选择培训项目
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应当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在区县公共职介部门指导下自主选择培训项目:
在职从业人员持培训信息卡,及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人员)持培训信息卡、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及《劳动手册》;
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持培训信息卡、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学生证,及学籍证明或毕业生推荐表原件(加盖院校或二级学院公章)。
劳动者的身份状态确定以申请培训项目时劳动力资源管理系统认定的为准,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未参加培训的,需重新确认身份状态。
三、提供银行账号
劳动者在选择培训项目的同时,应到申请培训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部门,提供由区县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账号。
四、参加培训
1、选择培训机构
劳动者选择培训项目后,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相应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培训。
2、培训报名
培训报名。劳动者应在培训前持培训信息卡,及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办理培训报名手续。
签订协议。劳动者与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贴培训协议》。
缴纳培训费。三类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及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向培训机构支付的培训费为规定补贴标准的50%,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向培训机构支付的培训费为规定补贴标准的25%。
3、参加技能培训
学员应按照培训机构制定的教学计划及协议约定参加培训,遵守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要求,并配合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督导评估及相关检查工作。
五、参加技能鉴定
学员在培训结束后参加技能鉴定,鉴定合格后,可在规定时间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培训机构领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鉴定不合格且有补考意愿的,在鉴定结束的二个月后向原培训机构申请补考。
六、补贴经费的核拨
学员获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核拨至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三类人员参加中级及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按补贴标准的50%支付,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按补贴标准的25%支付。除以上情形以外的补贴对象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支付)。
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补贴经费的,可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查询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