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的认定分为两个阶段,退休前和退休时。
一、退休前由用人单位所属的劳动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认定,符合国家《特殊工种名录》的,在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大集体单位工作的人人员才能入围。被认定后,享有特殊工种岗位津贴(保健津贴)、劳动保护等待遇,相关材料计入人事档案。
二、退休时由社保机构退休审核部门认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折算工龄待遇,和可以提前5年退休的待遇。至于外企、合资企业或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哪怕实际上确实是在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也无法获得认定,无法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扩展资料:
特殊工种名录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