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会追究本人的刑事责任。父母不会代替坐牢,但是民事赔偿的部分一般由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一般没有收入,就由父母代为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扩展资料:
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学校作为个人进入社会的准备阶段和过渡场所,是仅次于家庭的最亲近环境,对未成年人道德倾向及行为模式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基地。
根据“动力定型原理”,如果一个人在16岁之前能够接受适当和必要的道德与法制教育,则在其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就会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以及道德素养,而且在动力定型形成后,可以大大节省人在习惯行为过程中脑力和体力上的消耗,减轻心理上的负担而提高功效。
因此,在中小学阶段加强对学生法律素养及行为规范的教育,对个体的成长大有裨益。
从犯罪学角度看,在家庭教育日益社会化的今天,学校能否切实进行素质教育,着力于培养受教育者健全的人格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成败。
在家庭、学校与社会之间构建的促进彼此信息资源交流的防治整体中,必须特别注意发挥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优势,让其承担更多的社会功能。
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对策与建议
完善对学校的评价机制。必须改变一直存在的对于小学、中学的工作成绩与社会声望的好坏基本上以升学率的高低作评价标准的状况。政府应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工作纳入到学校的中心工作中来,并将其作为评价学校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政府应大力宣扬学校开展对未成年人培养遵纪守法工作的深远意义,以获得社会对于这项工作的大力支持与帮助。
确立科学的对学校工作的评价标准,可端正社会对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教育部门应加强中小学法制课程建设,要把法制教育课纳入各级教学大纲,安排专业水平较强的法律课教师岗位,规定具体的课时安排,更可尝试在升学考试中加入相关法律知识的内容。
这对消除学校忽视法制教育给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带来的消极影响,促进学校落实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从而发挥学校在违法犯罪防治工作应有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完善学校法制教育教材。在学校教育中,课堂教学仍是主要形式,教材的内容如何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
教育、司法等部门应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知识结构编写出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制课教材,使个体从小学至大学的受教育过程中能循序渐进地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树立法治理念。
如在日本,学生从小学到大学要接受各种不同的法制教育,而且这种教育几乎与其他专业性是同等重要的。
在小学期间,学习交通法规,学习在公共场所应遵守的卫生法规,以及上课时应遵守的教育法规。中学的社会课中,包含着公民权利义务、宪法等内容。在大学无论什么系和专业,都要学习涉及各种专业的法律课。
我们在法制教育课程的设置上,可以根据不同年龄段选择不同的法律知识安排教学内容。
小学阶段要重点开展法律启蒙教育,让学生初步了解宪法、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了解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内容,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初步掌握自我保护的方法,初步树立规则意识、平等意识、权利义务观念。
初中阶段要让学生进一步学习宪法的基本知识,了解法治的精神,理解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学习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刑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法律知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内容。
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提高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能力。高中阶段要让学生形成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懂得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知道法律的功能、作用,了解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主要法律以及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批准的重要国际公约,并能结合实际,学会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与生活有关的法律问题;大学阶段则要进一步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理念。
使学生了解现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规范,进一步提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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