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带上需要的材料去办理就行。
1、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属于未销售的或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办理程序:
(1)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上证明、凭证;
(2)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3)属于未销售的或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4)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5)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或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6)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7)对具有未销售的或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3、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
4、办理单位:
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九)本规定所称“一日”、“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下、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