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每月增加出勤天数算不算延长上班时间,是否应该付1.5倍加班费

2020-06-27 社会 127阅读
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算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每月增加出勤天数,并非一定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只有同时超过法定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才可以算延长工作时间,按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的,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200%工资报酬。
《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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