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调整进出口企业代码 企业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发布日期:2015-10-14浏览次数:10271字体:[ 大 中 小 ]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商务部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进出口企业代码作相应调整,自2015年10月15日起,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进出口企业代码调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5日起,全国各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我市登记机关为余姚市商务局,办理机关为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向新备案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同时向存量备案登记企业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进出口企业代码”一栏上方打印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注册号”两栏。企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应收缴其原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企业代码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2018年3月31日以前,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可继续使用;2018年3月3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