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县级民营医院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置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请设置人具有当地户籍;
(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四)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
(五)符合开设医院的基本条件。
在农村乡镇申请设置医院的条件是:
(一)申请设置人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请设置人具有本市户籍;
(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3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四)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
(五)符合开设医院的基本条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私营个体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因道德败坏,医德医风恶劣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满5年的人员;
(七)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的人员;
(八)医疗机构中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九)患甲、乙类传染病未愈或者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执业行医的人员。
九、公开办事程序,提供办事指南。指导其选择合适医疗用房,聘用合格的医务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个体私营医疗机构完备申报材料后,依法在30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书面答复,同意设置者应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1年)。申请执业登记的,还必须达到卫生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执业人员资质、房屋面积、相应设备、消毒隔离和注册资金等标准。在提交规定材料后,经验收合格,在45天内给予答复。
十、维护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在聘人用人、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和活动、社会保障、经营权等权益上应受到尊重和维护。
十一、依法监督、加强管理。
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执业,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私营个体医疗机构既要积极鼓励引导,又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15日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第19号令)
(5)关于加强医疗单位开展戒毒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药发〔1993〕第6号)
(6)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
(7)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
(8)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24号)
(9)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药发〔1996〕第35号)
(10)卫生部关于戒毒医疗机构须报禁毒机构审批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86号)
(11)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2〕103号)
(12)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卫〔2001〕175号)
2.条款内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49号令(1994年2月26日)]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