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端,北部湾东北岸。
北海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级市。西北距首府南宁206公里,东距广东湛江198公里,东南距海南海口市147海里。地势总体呈北高南低,地形平坦开阔;气候属海洋性季风气候,具有典型的亚热带特色;下辖3个区、1个县,总面积3337平方千米。
广西北海市的“北海”一名来自其海城区地角镇的同名渔村“北海村”,由于此地最早开发人群都是疍家渔民,他们长年集中居住在靠近避风港的村落,该避风港面向北面海域(北海市是个半岛),所以此村得名“北海村”。
扩展资料:
1949年12月4日,北海解放,7日,成立北海军政委员会,20日,接管原东、西镇公所,分设东、西街人民政府,除涠洲岛尚未解放外,市区行政仍按旧政权管辖范围进行管理。
1950年1月,设广东省南路专区,旋改为钦廉专区,统合浦、防城、钦县、灵山四县。专署驻北海。5月,设北海镇人民政府,取代军政委员会行政职能。
属合浦县人民政府领导。6月,建立乡、街基层政权,城区分设中山外街、中山东街、中山西街、珠海东街、珠海西街和新民街6个街道办事处;郊区分设东靖乡、西靖乡、高德乡、七星乡、海东乡、涠洲乡等6个乡政府。
1951年1月,北海镇改为地级市建制,3月成立北海市人民政府,直属广东省政府领导。基层政权更置,郊区设第一区、第四区和第五区3个区公所,城区设第二区、第三区2个区政府。
5月,广东省钦廉专署所辖4县(含北海市)转托广西省领导,1952年3月划归广西省,北海市将原来5个区改为4个区,分建22个乡3个镇。1953年1月,北海市委托中共钦州地委领导,省辖市级别不变。将第一、第二区政府合并为郊区。
第二区政府辖16个小乡,2个镇。保留第三区政府,辖3乡1镇。市区政府改称第一区人民政府,辖6个居民委员会。将包家、平阳、军屯3个乡划归合浦县。1955年7月1日,北海复归广东省,原省辖市建制不变,改归中共合浦地委领导。
1956年4月,北海市改为县级市,7月,包家、军屯、平阳三乡再度划归北海。
1958年11月,北海市改为合浦县北海人民公社,北海市人民政府改称北海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公社与基层改师团建制。1959年6月撤销北海公社建制,北海改为县级镇,受湛江专署管辖;原各个团分别改为渔业、郊区、涠洲、城镇四个公社。
1960年2月增设水上运输公社。1961年4月,公社体制调整,将5个公社调整为8个:城镇、西塘、高德、地角、外沙、咸田、涠洲、水运,共设生产大队74个。
1964年10月,恢复北海县级市建制。1965年6月,北海市划归广西壮族自治区,由新设的钦州专员公署管辖。
1968年4月,成立北海市革命委员会,实行党政一元化领导。1979年,建立华侨渔业公社,属乡镇级建制。1980年,撤销北海市革命委员会,恢复北海市人民政府,县级市不变。
1983年10月,恢复北海市地级市建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接领导。1984年9月,撤销公社,恢复区、乡(镇)建制,设海城、郊区2区;地角、新港(原华侨渔业公社,后又改称侨港镇)、涠洲3镇;高德、西塘、咸田3乡。
1987年7月1日,原隶属钦州地区的合浦县划为北海市属县。
1993年12月,郊区所属的西塘乡、咸田乡改为镇建制。
1995年2月,北海市行政区划调整:撤销郊区,设立银海区,合浦县属福城镇划人;增设铁山港区,以合浦县属的南康、营盘2个镇归辖,增设兴港镇;扩大海城区行政区域面积。北海市行政区划为1县3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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