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的中立性和公平性。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出现,相当于扮演民俗中的“老娘舅”角色,它不隶属于任何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以一个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场,能够获得患方和医方的信任,提高了医患双方的接受度,为医患双方建立起一片“缓冲带”,把“院内纠纷”引向“院外调解”,成为医患双方僵持关系中的平衡力量。
患者申诉和维权渠道畅通。2002年9月1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医疗事故处理的三条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二是卫生行政机关调解解决,三是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遇到种种困难。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虽然方便、节省,但往往因缺乏患方信任,容易造成协商破裂,或即使协商成功,患方也很容易反悔,又走上行政处理和诉讼的道路,所以效果比较差。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避免诉讼及违反协议的情形,最大限度地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
柔化医患对话。通过将医疗纠纷在第一时间引向调解中心,当事人情绪趋向冷静,及时避免了纠纷恶化的可能,医疗机构也能从无休止的纠纷中解脱。成功的调解使医患双方握手言和,及时消除了对立的矛盾状态,也为社会有关方面减轻了压力。
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把医患双方的行为规范在法律范围内,使双方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从而调解、解决医患关系中的冲突问题。调解庭内“调解员、记录员、当事人、代理人”的三角牌,意味着调解的充分协调和调解结果具有仲裁的法律效力。
赔付数额理性化。配合医疗责任保险机构,使必要的赔付及时到位。调解中心按照规定计算赔付额,避免了确定赔付数的盲目性,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