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牌过期继续上路行驶属于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会被扣12分,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
第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定: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的上道路行驶凭证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四)安装、喷涂、粘贴影响机动车号牌识别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或者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的;
(六)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
(七)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汽车类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八)在允许拖拉机行驶的道路上,拖拉机载人的;
(九)二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牵引挂车超过一辆或者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十一)小型载客汽车牵引非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大于七百千克挂车,或者挂车载人的;
(十二)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
(十三)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违法牵引挂车的;
(十四)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承载除驾驶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十五)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
(十六)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机动车的;
(十七)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距离小于四米或者大于十米的。
参考资料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