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补充条例

2020-10-06 社会 113阅读
一. 设立《物业管理》监审专职部门
由各地审计局设立《物业管理》监审专职部门,其职责为;
1. 依法对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公司进行监察和每年一次强制性财务审计及抽查。
2. 对违法的公司、企业及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公司等相关人员依法及时处理及配合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二. 属业主共有权利产生收入的分配
3. 业主共有收入包括;停车收入、门面收入、其它收入等。
4. 业主共有收入的3%纳入国家税收,税后的70%强制性列入业主维修基金;30%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机构对车辆、门面、其它收入等管理费用。
5. 业主共有收入的3%纳入国家税收和税后的70%强制性列入业主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机构向税务部门按月申报交纳,不得拖欠。
6.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机构侵占业主共有收入的当事人将等同贪污论处
三. 属业主共有权利产生收入的使用。
7。 需维修项目按每季度计划资金用统一申请表提出;5000元以下由业主委员同意;5000--20000元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报街办事处同意;20000元以上由当地房地部门同意,
税务部门据申请表转放资金。
8。 资金需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使用,对于利用工作之便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回扣、好处费、开据假票等将等同贪污论处。
9。. 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机构对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和查阅帐目。
四. 业主、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
10. 业主;产权持有人(含夫妻,不含其它亲属)。
11. 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需由街办事处、居民委员会领导组织产生和召开。
12. 业主代表;经单元门栋1/2以上业主实名投票产生,(由单元业主代表选出楼栋长一名)。
14..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自动报名参选,经街办事处、居民委员会领导、楼栋长推选的成员组成选举筹委会定出差额候选名单,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实名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换届需在上届业主委员期满时提前一个月选举产生完成,届时交接。
15. 业主代表大会;由全体业主代表参加,行使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机构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及重大事项权利。
16. 条件成熟地区可通过网上实名投票
17。 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含定期召开的业主代表大会费用、业主代表筹委会费用、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等需经街、居委会根据各小区实际情况会同筹委会商定,其费用由物业管理费支付,
18。 业主委员会期满时停发成员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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