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不由计算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逗饥宽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山亮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
根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肢搏条例中:
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扩展资料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摊销年限限制如下: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
(3)生产经营用的工具、器具、家具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
(4)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
(5)电子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计净残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