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取票,但是根据规定,超过减价优待证上记载的区间乘车时,对超过区间按一般旅客办理,核收全价。
法律依据: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规定:
第十七条 发售学生票除要求出示相应的证件外,还应按如下原则发售:
1、普通大、专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年限、学期和课程等制度并经相应级别的教育机关注册的院校,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
2、“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是指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学生有无工资收入,由学校确定,铁路凭学校发给的减价优待证售票。如能够确认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持减价优待证购票时,车站可以拒绝发售学生票,并通知学校处理。
3、学生父、母都不在学校所在地,并分两处居住时,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处,并登记在学生减价优待证上。如学生父母迁居时,根据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可将学生减价优待证上的乘车区间更改并加盖公章或更换新证。学生回家后,院校迁移或调整,也可凭学校证明和学生减价优待证,发售从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地的学生票。
4、学生每年仅限于购买四次单程减价票,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有直达列车或换乘次数少的远径路也可发售。学生购买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学生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段车票的车站在学生优惠卡中划销次数,中转站凭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销乘车次数。
6、在乘降所上车的学生(其减价优待证上注明上车地点为乘降所),可以在列车上售给全程学生票,并在减价优待证相当栏内,由列车长注明“×年×月×日乘××列车”,加盖名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7、减价优待证记载的车站是没有快车或直通车停靠的车站时,离该站最近的大站(可以超过减价优待证规定的区间)可以发售学生票。
8、超过减价优待证上记载的区间乘车时,对超过区间按一般旅客办理,核收全价。
9、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回家时,车票发售至边境车站。
10、符合减价优待条件的学生无票乘车时,除补收票款外,同时应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盖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扩展资料:
购买学生票要符合以下条件:
(1)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大、专院校(含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小学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
(2)家庭居住地(父亲或母亲之中任何一方居住地)和学校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
(3)大中专学生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凭证、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和经学校注册的学生证,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小学生凭学校书面证明。
(4)在优惠乘车区间之内,且优惠乘车区间限于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
(5)每年乘车次数限于四次单程。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至下年使用。
下列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5)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6)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学生票按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
参考资料来源: